期刊简介
本刊系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旨在通过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启迪作者思维,正确诊断和及时治疗,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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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名称:中国误诊学杂志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 漯河市中心医院 重庆第九人民医院
- 国际刊号:1009-6647
- 国内刊号:11-4518/R
- 出版周期:月刊
期刊荣誉:2001-2002年度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优秀编辑质量奖期刊收录:CA 化学文摘(美), 万方收录(中), 上海图书馆馆藏, 国家图书馆馆藏, 知网收录(中), 维普收录(中)
医院防范输血医疗纠纷的策略
仇永贵;倪松石
关键词:医院管理人员, 输血后, 医疗纠纷, 血站, 许可证, 采供血, 注册登记, 医疗机构, 患者, 血液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 赔偿责任, 设置, 卫生部, 民事赔偿, 浙江省, 法院, 法律, 市人民政府, 主体资格
摘要:近年来,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增加,尤以输血后丙肝为著,且大多数患者或其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大多数案件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告终。这对医院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医院给患者输血的目的是抢救患者,无丝毫赢利目的,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自行采血,医疗机构用在患者身上的血是由血站提供的,同时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完全阻止输血后丙肝的发生,且输血前已跟患方讲明输血或不输血的风险并签字为据,医院似乎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这方面的医疗纠纷时易产生畏难心理。实际上这方面的纠纷是由于医院管理不够、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所致。因此本文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出发,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医院在输血方面的医疗行为,切实履行医院在输血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职责,从而避免和减少输血方面的医疗纠纷,使我们在日常处理和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以利于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1 医院要了解血站是否具备采供血的主体资格 医疗机构必须了解向自己提供血液的血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采供血的资格。因为设置血站首先由筹建负责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批准发给血站设置批准书,并报卫生部备案,血液中心的设置则需要卫生部的批准。有了设置批准书的血站还不能从事采供血业务,还必须经过省一级的输血协会执业验收并注册登记,领取了由卫生部统一监制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而血液中心的验收是由中国输血协会进行。没有《血站执业许可证》从事采供血就是非法的;医院不知或明知血站无《血站执业许可证》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就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法制日报曾报道一起这方面的案例:浙江省某血站在1997-04-18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领取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之前在未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采供血业务,当地某医院明知血站属无证供血而使用其提供的血液。1994-05-13,3例患者因工作时严重烧伤被送至该医院治疗,输用了该血站提供的血浆。1个月后,3例患者经抽血化验发现已传染上丙型肝炎,在向血站和医院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便将两单位告上法院,法院认定血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3例患者15万元左右,医院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赔偿3例患者10万元左右。因此,医疗机构一定要从有执业许可证的血站领取血液,同时还应注意血站的执业许可证是否过期。因为《血站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a,期满前3个月应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又属非法采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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